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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塵系統防爆安全

發布時間:2021-08-23 09:25:26  瀏覽次數:

一般規定


9.1.1應識別、評估鋁鎂制品機械加工存在的粉塵爆炸危險,除塵器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a)選用干式除塵器進行除塵時,采用袋式外濾除塵和(或)旋風除塵工藝;


b)選用濕式除塵器進行除塵時,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塵工藝;


c)不得采用電除塵器;


d)不得采用正壓吹送粉塵至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或類似結構構筑物的除塵工藝。不得采用以沉降室為主的重力沉降除塵方式。


9.1.2干式除塵系統應按照粉塵爆炸特性采取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選用降低爆炸危險的以下一種或多種防爆裝置:


a)泄爆裝置。在爆炸壓力尚未達到除塵器和風管的抗爆強度之前,采用泄爆裝置排出爆炸產物,使除塵器及風管不致被破壞。


b)惰化裝置。向除塵器充入惰性氣體或粉體,使粉塵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裝置。在風管上設置隔爆裝置,將火焰及爆炸波阻斷在一定的范圍內。


d)抑爆裝置。在風管和(或)除塵器上設置抑爆裝置,爆炸發生瞬間,向風管和(或)除塵器內充入用于撲滅火焰的物理、化學滅火介質,抑制爆炸發展或傳播。


9.1.3除塵器箱體符合以下要求:


a)箱體采用鋼質金屬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則選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靜電措施,不得選用鋁質金屬材料;


b)箱體的設計強度能夠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產生的最大爆炸壓力,設置在建筑物內的箱體采用鋼質金屬材料及焊接結構;


c)方形箱體的箱板之間的夾角做圓弧化處理;


d)箱體內部表面光滑,鋼質金屬材料箱體應采用防銹措施,不得使用鋁涂料。


9.1.4干式除塵器運行工況應是連續卸灰、連續輸灰。


9.1.5除塵器應在負壓狀態下工作。


9.1.6鋁鎂粉塵不得與鐵質粉塵,以及其他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合用同一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不得與帶有可燃氣體、煙塵、高溫氣體等工業氣體的風管及設備連通。


9.1.7除塵系統的風管及除塵器不得有火花進入,對存在火花經由吸塵罩或吸塵柜吸入風管危險,應采用阻隔火花進入風管及除塵器的措施。


9.1.8除塵系統應設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裝置:


a)啟動與停機。除塵系統應先于鋁鎂制品機械加工設備的啟動,鋁鎂制品機械加工設備停機時除塵系統應至少延時10min停機。


b)保護聯鎖。除塵系統應設置保護聯鎖裝置,當監測裝置報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時,以及隔爆、抑爆裝置啟動時,保護聯鎖裝置應同時啟動控制保護。


9.1.9除塵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應裝設在易于觀察的位置。


9.1.10除塵系統應按照GB 2894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風管應按照GB 7231的要求設置安全標識、識別色、或識別符號。


9.2干式除塵器


9.2.1應按照9.1.2的要求選用防爆裝置。


9.2.2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選用干式除塵工藝時,若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產生大量的粉塵,可在除塵系統中設置經旋風除塵器進行初級除塵,再經袋式外濾除塵器二次除塵的工藝。


9.2.3除塵器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按照防靜電措施要求進行導電跨接。


9.2.4袋式外濾除塵器要求如下:


a)除塵除塵器濾袋應采用阻燃及防靜電的濾料制作,濾袋抗靜電特性應符合GB/T17919的要求,與濾袋相連接的金屬材質構件(如濾袋框架、花板、短管等)應按照GB12158的要求采取防靜電措施;


b)除塵器應設置進、出風口風壓差監測報警裝置,除塵器安裝或濾袋更換在不超過8h的使用期內應記錄除塵器的進、出口風壓的監測數值,當進、出口風壓力變化大于允許值的20%時,監測裝置報警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c)除塵器的進風口宜設置溫度監測報警裝置,當溫度大于70℃時,溫度監測報警裝置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d)除塵器灰斗內壁應光滑,矩形灰斗壁面之間的夾角做圓弧化處理,灰斗落料壁面與水平面的夾角大于65°。


9.2.5袋式外濾除塵器按下列要求設置清灰裝置:


a)除塵的濾袋采用脈沖噴吹清灰方式;


b)清灰參數(氣流、氣壓、清灰周期、清灰時間間隔等)應按濾袋積塵殘留厚度不大于1mm設定;


c)設置清灰壓力監測報警裝置,當清灰壓力低于設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d)除塵器清灰裝置的清灰氣源應采用經凈化后的脫水、脫油的氣體,宜采用氮氣、二氧化碳氣體或其他惰性氣體作為清灰氣源。


9.2.6除塵器按下列要求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a)除塵器灰斗下部應設鎖氣卸灰裝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設計應使灰斗內無粉塵堆積;


b)設置鎖氣卸灰裝置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的監測報警裝置,出現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狀況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9.2.7除塵器的輸灰裝置及收塵容器(桶)符合下列要求:


a)輸灰裝置的輸灰能力應大于除塵器灰斗卸灰量;


b)設置輸灰裝置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的監測報警裝置,出現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狀況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c)輸灰裝置宜采用氣力輸灰,不宜采用刮板輸灰機與螺旋輸灰機;


d)氣力輸灰安全要求:


——設計氣力輸灰管道的風量及風速應按管道內不出現粉塵堵塞及管道溫度不大于70℃計算;


——設置風壓監測報警裝置,當風壓低于設計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在水平輸灰管每間隔6m處,以及風管彎管夾角大于45°的部位,應設置清灰口,風管非清理狀態時清灰口應封閉,其設計強度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在風管彎管夾角大于45°的部位,應設置監視粉塵在管道內流動的觀察窗,其設計強度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管道長度大于10m應按照9.1.2的要求設置防爆裝置。


e)輸灰裝置卸出的粉塵應采用壓實方式收集粉塵。


f)若除塵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25kg,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塵器鎖氣卸灰裝置卸出的粉塵,


收集粉塵的容器(桶)應采用經防銹蝕表面處理的非鋁質金屬材料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9.3濕式除塵器


9.3.1除塵器與進、出風管的連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按照防靜電措施要求進行導電跨接。


9.3.2濕式除塵設計用水量、水壓應能滿足去除進入除塵器粉塵的要求。應設置水量、水壓的連續監測報警裝置,當水量、水壓低于設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9.3.3濕式除塵循環用水儲水池(箱)、水質過濾池(箱)及水質過濾裝置不得密閉,應有通風氣流。


9.3.4濕式除塵循環用水應進行粉塵、油污及雜質過濾,除塵器及循環用水管道內應無積塵。


9.3.5濕式除塵循環用水儲水池(箱)的盛水量應滿足濕式除塵設計用水量,水質應清潔,池(箱)內不得存在沉積泥漿。


9.3.6除塵器循環用水儲水池(箱)、水質過濾池(箱)及水質過濾裝置內不得結冰。


9.3.7設置在室外地面上的循環用水儲水池及水質過濾池的周圍應設置防護圍欄。


9.3.8每班清理水質過濾池(箱)的泥漿,應將泥漿及廢水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9.4吸塵罩或吸塵柜


9.4.1鋁鎂制品機械磨削、打磨、拋光作業工位應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設置吸塵罩或吸塵柜,采用下吸或側吸方式收塵,吸塵口設計風速大于1m/s,吸塵罩或吸塵柜應無積塵。


9.4.2對存在經由吸塵罩或吸塵柜吸入火花危險的風管,宜在風管上安裝火花探測報警裝置和火花熄滅裝置。


9.4.3吸塵罩或吸塵柜采用鋼質金屬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則選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靜電措施,不得選用鋁質金屬材料。


9.5風管


9.5.1連接除塵器進風管的主風管


9.5.1.1宜按照9.1.2的要求選用防爆裝置。


9.5.1.2風管應采用鋼質金屬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則應選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靜電措施,不得選用鋁質金屬材料。連接除塵器的進風管應采用圓型橫截面風管,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采用濕式除塵工藝,作業工位吸塵罩或吸塵柜直接連接濕式除塵器的進風管長度小于3m可采用矩型或方型橫截面風管。


9.5.1.3風管的設計強度符合下列要求:


a)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的風管,其設計強度不小于除塵器的設計強度;按照9.8.4的要求設置了泄爆裝置的進入廠房建筑物內部的風管,其設計強度大于風管的設計風壓;


b)與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內部的除塵器連接的風管,其設計強度不小于除塵器的設計強度;


c)風管連接段采用金屬構件緊固,并采用與風管橫截面積相等的過渡連接,風管連接段的設計強度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9.5.1.4風管的設計風速按照風管內的粉塵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計算,且不小于23m/s,并應滿足風管內不出現粉塵堵塞、風管內壁不出現厚度大于1mm積塵的要求。


9.5.1.5風管內表面應光滑,鋼質金屬材料的風管應采取防銹措施,風管內表面不得使用鋁涂料。


9.5.1.6在水平風管每間隔6m處,以及風管彎管夾角大于45°的部位,宜設置清灰口,風管非清理狀態時清灰口應封閉,其設計強度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9.5.1.7在風管彎管夾角大于45°的部位,宜設置監視粉塵在管道內流動的觀察窗,其設計強度大于風管的設計強度。


9.5.2連接除塵器進風主風管的支風管


9.5.2.1風管應采用非鋁質金屬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則應選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靜電措施。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采用濕式除塵工藝,作業工位吸塵罩或吸塵柜連接濕式除塵器進風主風管的支風管長度小于3m可采用軟管連接。


9.5.2.2風管的設計風速應滿足風管內不出現粉塵堵塞、管內壁不出現厚度大于1mm積塵的要求。


9.6風機


9.6.1除塵系統的風機葉片應采用導電、運行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9.6.2風機及葉片應安裝緊固、運轉正常,不產生碰撞、摩擦和異常雜音。


9.7防爆裝置


9.7.1泄爆裝置


除塵系統的泄爆面積計算,以及泄爆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應符合GB/T15605的要求。


9.7.2惰化裝置


惰化裝置的選用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粉塵爆炸特性確定充入除塵器的惰性氣體或粉體介質的種類;


b)采用惰性氣體作為充入介質時,設置除塵器箱體內氧含量連續監測報警裝置,當氧濃度高于設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與除塵系統的控制裝置保護聯鎖;


c)采用惰性粉體作為充入介質時,充入粉體的流量及噴吹壓力按照除塵器箱體內的粉塵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計算;


d)向除塵器充入惰性氣體或粉體介質的惰化裝置帶有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的監控功能,出現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狀況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與除塵系統的控制裝置保護聯鎖。


9.7.3隔爆裝置


隔爆裝置的選用符合下列要求:


a)隔爆裝置宜設置在廠房建筑物的外部;


b)按照粉塵爆炸特性、除塵器和風管的抗爆強度選用隔爆裝置,并確定隔爆裝置在主風管上的安裝部位。


9.7.4抑爆裝置


抑爆裝置的選用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粉塵爆炸特性、除塵器及風管的抗爆強度選用抑爆裝置,并確定抑爆裝置在風管和(或)除塵器的裝設部位;


b)抑爆裝置啟動與除塵系統的控制裝置保護聯鎖。


9.8除塵器及風管的布置與安全措施


9.8.1除9.8.2情況外,干式除塵器應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


9.8.2干式除塵器如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內,除塵器應符合9.2的要求,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a)除塵器每班的收塵量不大于2kg;


b)除塵器單臺布置在靠近外墻處設置的單獨房間內,房間的間隔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實體隔墻,房間的外墻開有向外部泄爆的泄爆窗或用于泄爆的其他開口,泄爆面積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9.8.3除塵器的布置應遠離明火區域,其間距不小于25m。


9.8.4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塵器的進風管符合下列要求:


a)除塵器進風管不直通建筑物內部,進風管設置在與進入建筑物內部的外墻保持90°夾角的除塵器側面、或頂部,或設置在與建筑物的外墻面夾角呈180°的除塵器的正面位置;


b)在除塵器進風管彎管處設置泄爆裝置,泄爆口不朝向廠房建筑物內部。


9.8.5除塵器及內部的零部件應安裝牢固,不產生碰撞、摩擦。


9.8.6布置在廠房建筑物外部的風管、除塵器應采取防水霧、雨水滲入的措施,潮濕度較高地區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1    機械加工設備安全

10.1在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進行機械加工,應采用不產生連續火花及明火的加工工藝及設備。若機械加工產生火花,應采用阻隔火花進入除塵系統的措施。


10.2機械設備的加工危險區應設置防護罩和(或)防護裝置,阻隔粉塵飄散、拋丸噴砂高壓濺射、磨削砂輪碎裂濺射等產生的危險。


10.3機械加工所產生的粉塵不直接排空釋放,機械加工應在吸塵罩或吸塵風柜內進行操作。


10.4采用水濕或水浸加工工藝的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水濕或水浸加工區、水質過濾裝置、循環用水儲水池(箱)及水質過濾池(箱)不得密閉,應有通風氣流:


b)設計用水量、水壓應按照水濕或水浸加工區、水質過濾裝置、循環用水儲水池(箱)及水質過濾池(箱)內的氫氣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計算;


c)應識別及評估鋁鎂粉塵與鐵銹、水或其它化學物質接觸或受潮發生放熱反應產生自燃的危險,宜在水池(箱)設置溫度監測報警裝置和(或)宜在產生氫氣的危險區設置氫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當出現異常狀況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d)循環用水管道內應無積塵,水質過濾裝置、循環用水儲水池(箱)及水質過濾池(箱)內不得存在沉積泥漿。


2    作業安全

11.1 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11.2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穿著防靜電工裝、防塵口罩。


11.3應檢查確認電氣設備及工具的電氣連接導線絕緣層完好,電氣設備可靠接地,防爆電氣設備無異常。


11.4作業前應檢查確認作業崗位、吸塵罩或吸塵柜無積塵,除塵設備的灰斗、收塵容器(桶)已清灰。


11.5作業前10min應開啟除塵系統。


11.6應進行除塵系統安全檢查確認,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風機運轉正常、無異常雜音;


b)袋式外濾除塵器的進、出風口風壓差無異常,濾袋無破損、無松脫,清灰裝置工作正常;


c)濕式除塵器循環用水水質清潔、水量、流量正常,水質過濾池(箱)不出現粉塵漿泥和粉塵干濕狀況。


11.7 作業時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使用產生碰撞火花的作業工具,作業工位區域的粉塵應及時清理。


11.8作業過程應注意觀察風管、除塵器和收塵容器(桶)發生的異常溫升,若發現異常應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處置。


11.9除塵系統異常停機,或在除塵系統停機期間、或作業區域空氣中粉塵濃度超標時,應停止作業。


11.10作業過程在作業區不得進行動火作業及檢維修作業。如需動火作業及檢維修作業應在完全停止鋁鎂制品機械加工作業的狀況下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照4.7的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3    粉塵清理

12.1作業場所及設備、設施不得出現厚度大于0.8mm的積塵層,應及時進行粉塵清理,清理周期及部位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a)至少每班清理的部位:


——作業工位及使用的工具;


——吸塵罩或吸塵柜;


——干式除塵器卸灰收集粉塵的容器(桶);


——濕式除塵器及水濕或水浸加工設備的水質過濾池(箱)、水質過濾裝置及濾網;


——粉塵壓實收集裝置。


b)至少每周清理的部位:


——干式除塵器的濾袋、灰斗、鎖氣卸灰裝置、輸灰裝置、粉塵收集倉或筒倉;


——除塵系統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監測報警裝置和控制裝置;


——袋式除塵器的灰斗;


——濕式除塵器及水濕或水浸加工設備的循環用水儲水池(箱);


——作業區的機械加工設備。


c)至少每月清理的部位:


——除塵系統的主風管、支風管、風機和防爆裝置;


——干式除塵器的箱體內部,清灰裝置;


——濕式除塵器箱體內部、濾網、濾球、噴水嘴和供水裝置;


——作業區電氣線路、配電柜(箱)、電氣開關、電氣插座、電機和照明燈;


——作業區建筑物墻面、門窗、地面及溝槽。


12.2清理作業時,采用不產生揚塵的清掃方式和不產生火花的清掃工具。


12.3清掃、收集的粉塵應防止與鐵銹、水或其它化學物質接觸或受潮發生放熱反應產生自燃,應裝入經防銹蝕表面處理的非鋁質金屬材料或防靜電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內,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區域,收集的粉塵應作無害化處置。


4    安全管理

13.1應確保除塵系統,以及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監測報警裝置和控制裝置符合防爆安全要求,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維護檢修。維護檢修作業前,應清除作業區、機械加工設備、除塵系統內部及周邊區域的粉塵,動火作業應按照4.7的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3.2袋式外濾除塵器維護檢修時,應針對濾袋清灰、殘留粉塵的狀況更新、更換濾袋。


13.3應確保除塵系統配有的監測報警裝置、控制裝置和防爆裝置,干式除塵器的清灰裝置、鎖氣卸灰報警裝置,以及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


13.4應建立除塵系統、監測報警裝置、控制裝置和防爆裝置,以及粉塵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維護檢修和檢測、校驗檔案。


13.5應進行鋁鎂制品機械加工生產過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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